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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点击:

赣水规范文〔202010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动区域评估工作,根据《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厅组织编写了《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201216

 

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实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展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设置在区域外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指围绕区域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分析与评价,对选址方案、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场、弃渣场、施工方法、主体工程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等方面提出评价结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第四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损坏设施植被谁负责补偿的原则,促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全面落实。

第五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防治标准,生态红线等规定和要求,在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平整土地)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的机构,科学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明确防治标准与防治范围,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区域土石方基本平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批准设立各类区域的权限报送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开发建设期限超过5年的区域,可以分期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审批部门应当制定评估流程,科学规范确定评估成果。

审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评审专家、有关人员召开技术审查会,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从事过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担任过大中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组组长的专家担任。

审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同意后,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承诺制,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等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执行。

第八条 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科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承诺制。

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执行。

审批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承诺书(详见附件)、专家签署的技术审查意见和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区域内编制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一名以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编制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二名以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专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条 区域内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践行承诺事项,在承诺制审批后,按要求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补偿费缴纳、验收报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域管理机构一次性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五通一平以及厂房建设等工程,生产建设项目入驻后不涉及扰动地表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按照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生产建设单位入驻后不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设施投产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公共基础设施、五通一平工程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该部分工程征占地面积核定,并由区域管理机构在开工前按照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建设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设施投产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入驻后,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项目征占地面积,在开工前按照审批权限由生产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入驻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承诺制进行管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驻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相应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可以不提供监测、监理相关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有一名以上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区域管理机构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积极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明确工作机构与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水土保持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治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追究承诺人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参考样式)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点状工程应明确详细地址和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及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保方案

公开情况

公示网址:

起止时间:       日至         

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已经知晓并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报告),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止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部门

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审批部门(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实行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开展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含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承诺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要求,全面论证建设项目对相关区域和相应河湖防洪排涝的影响,提出结论性建议及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项目防洪标准应满足相关区域的防洪标准。

第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

第五条 除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监管权责划分如下:

(一)由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运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或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

(二)其他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

第六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审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审查机构承办技术审查工作,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审批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 区域内的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共享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成果,生产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区域规划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按程序报送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行审批承诺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对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洪水影响行政许可,追究承诺人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建设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负责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将承诺书和验收意见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向审批部门报送非防洪建设项目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项目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政许可承诺书

(参考样式)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点状工程应明确详细地址和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及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如项目建设地点非开发区范围,则填写

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区域评估的相关政策,愿意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2、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所报送的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不含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可以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技术标准。

4、符合本区域《江西省洪水影响评价类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5、严格落实《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当项目建设区域地点、规模、规划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巡查及监管,主动承担违法失信后果。

7、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部门

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审批部门(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3.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实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开展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包括区域规划分析、水资源条件分析、需水合理性分析、水源配置方案论证、节水评价、区域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分析等内容。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应当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在分析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明确提出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取水用水管理要求等,为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第六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可以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等编写。

第七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批准设立该区域行政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为审批部门)审批。

区域内取用水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的;

(二)被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

(三)不符合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的;

(四)不符合相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

(五)节水评价不通过的;

(六)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

(七)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或者水资源管控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并进一步强化节水措施。

(一)区域实际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批准的控制目标的;

(二)区域实际用水效率低于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批准的控制目标的。

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通过审批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共享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简化为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未通过审批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实行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承诺书;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水资源论证表;

(五)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六)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七)国务院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

(一)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权限的项目;

(二)未列入获得批准的区域规划的项目;

(三)公共供水项目;

(四)跨区域、跨流域取水的项目;

(五)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项目。

不适用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严格履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规范取用水行为,并开展计划用水、安装计量设施、落实节水措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区域取用水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和批复文件要求引进建设项目,建立区域用水总量统计台账,督促指导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水,积极配合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取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等工作。

第十五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状况,对于区域实际用水总量或者用水效率已接近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批准的控制目标的,应当及时向区域管理机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优化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同时,应当加强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落实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管理法定职责,强化取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维护好用水秩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者与国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XX项目取水行政许可承诺书

(参考样式)

                           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取水单位地点

(点状工程应明确详细地址和经纬度;线性工程应明确起点、终点及路径,并填写起止点经纬度)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情况

园区名称: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申请取水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取水单位承诺内容

1、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相关政策,愿意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2、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隐私,不含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可以在公共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会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5、符合本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6、承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取用水,依法履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7、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取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等工作

若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取水单位(盖章):

                             

审批部门

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审批部门(盖章)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外,均有申请取水单位填写。

2.本表申请取水单位承诺内容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3.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取水单位、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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